
重要隊員宣導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目的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單位)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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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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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按此處以編輯.
三、性騷擾之樣態,包含下列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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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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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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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窺、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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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露身體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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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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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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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前六款相類之行為。
四、本單位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按此處以編輯.
五、本單位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有效預防並積極處理性騷擾事件,本單位作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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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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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有性騷擾事件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 注意被害人安全。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避免報復。
(2) 注意被害人隱私之維護。
(3) 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4) 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5) 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6) 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
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仍應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再次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六、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提出性騷擾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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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如遇司機性騷擾:
(1) 可啟動手機錄音或錄影功能蒐證,並明確告知對方不當行為須停止。
(2) 事件發生後,請儘速向本公司申訴窗口或所在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訴或報案。
(3) 本公司將提供法律諮詢、必要協助與心理輔導。
(4) 經查證屬實者,違規司機將列入黑名單並停止派遣,防範再犯。 -
司機如遇乘客性騷擾或騷擾行為:
(1) 可委婉提醒乘客車內設有行車紀錄器。
(2) 如遇危險狀況,應立即啟動司機 APP 之緊急按鈕。
(3) 請於事後向隊部或警察機關提出反映,並提供必要證據。
(4) 本公司將提供法律協助與心理支持,並轉知客服將該乘客列入黑名單。 -
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2款以外之人:可向本公司性騷擾申訴窗口或警方提出申訴或報案。
七、本單位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如下內容之防治性騷擾相關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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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所屬司機隊員,其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 性別平等知能。
(2) 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3) 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4) 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
機構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其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理。
(2) 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3) 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 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5) 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
前項參加教育訓練之人員,機構應給予公差假,及經費補助。
八、本單位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
九、本單位及任何人對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
前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與名稱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
十、本單位受僱人、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法應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單位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十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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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線電話:手機/市話撥打 55688 按 9(24 小時服務)
本單位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十二、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準用之。
十三、本要點經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隊員如遇乘客騷擾之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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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騷擾或危及行車安全事件,可先委婉告知車內有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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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危險狀況可啟動司機APP中的「緊急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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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事實發生、舉證事實向隊部或警察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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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提供法律諮詢、協助及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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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轉知客服列為黑名單
司機APP緊急按鈕操作方式


